2014年湖南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71)
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一、概括承受概念和特征:
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是債權債務的承受人完全代替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債的關系的新的當事人。
在債權債務概括承受的情況下,債權債務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依附于原當事人的全部權利義務,均轉移于承受人。
二、概括承受的類型:分為兩種情況,合同承受和企業(yè)合并。
1、合同承受:
(1)合同承受的概念:指一方當事人與他人訂立合同后,依照其與第三人的約定,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將合同上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
。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①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②承受的合同須為雙務合同。
③須原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達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④須經雙方合同相對人同意。
。3)合同承受的效力:承受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原合同當事人即脫離合同關系。
2、企業(yè)合并:
〔企業(yè)合并〕指原存的兩個以上的企業(yè)合并為一個企業(yè)。分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企業(yè)合并屬于企業(yè)變更,須經企業(yè)變更登記方為有效,企業(yè)合并后,原企業(yè)債權債務的轉移,無須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僅依合并后企業(yè)的通知或公告,即對債權人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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