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63)
無因管理
一、無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質(zhì)
1、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作為債的一種發(fā)生根據(jù),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
2、無因管理的性質(zhì):作為債的發(fā)生根據(jù)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屬于合法的事實行為。
3、無因管理與相關制度的區(qū)別:
。1)無因管理與合同、不當?shù)美、侵權行為的區(qū)別:
l 無因管理與合同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合同為表意行為,即以意思表示為要素,須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當事人應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是單方實施的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由于合同當事人依據(jù)合同享有權利和義務,而無因管理以管理人無約定或法定的管理義務為前提。
l 無因管理與不當?shù)美膮^(qū)別在于: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的行為,不當?shù)美麑儆诜墒聦嵵械氖录?br />
l 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的區(qū)別在于:無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實行為,而侵權行為屬于不法的事實行為。
(2)無因管理與代理、無權代理的區(qū)別:
l 在代理中,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務的義務,并且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主要為民事法律行為。而無因管理的管理人本無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管理人的管理行為也不限于民事法律行為。
l 無因管理也不同于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中的行為人是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而在無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并不以本人的名義實施管理行為。無權代理屬于民事行為,行為人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因管理行為屬于事實行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權代理發(fā)生本人追認,而無因管理不發(fā)生本人追認。本人是否接受無因管理的后果不影響無因管理的效力。無權代理人實施的行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本人的,而無因管理中的管理行為的后果從根本上說應該是有利于本人的。
二、無因管理的成立條件(預測題)
1、管理他人事務。
2、有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三、無因管理的效力:主要從管理人和本人的義務角度說明無因管理的效力:(預測題)
1、管理人的義務:
。1)適當管理義務。
。2)通知義務。
。3)報告與結(jié)算義務。
2、本人的義務:
。1)償還必要費用。
。2)補償損失。
。3)清償必要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