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公務員法律常識考點(29)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又稱效力未定民事行為,指于行為成立時其是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fā)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有以下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于成立時是否有效或無效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的民事行為。
2、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既可成為有效的民事行為,也可成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務行為經法定代理人追認,該行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則該行為無限。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無權代理行為:對無權代理行為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無權處分行為
4債務人同意欠缺的債務移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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