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公務員法律常識考點(9)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二、自然人民事權利的特點:
1、平等性; 2、內(nèi)容的廣泛性和統(tǒng)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y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
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各國對胎兒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別規(guī)定,大致有以下三種:
1、胎兒只要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不承認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項上視胎兒為已出生。
3、不承認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認為在某些事項上視胎兒為出生,僅是在某些事項上對胎兒的利益予以保護!覈F(xiàn)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種體例。
四、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依《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至自然人死亡時其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終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權利終止的法律事實。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 又稱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
宣告死亡 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后經(jīng)厲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該自然人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繼承人分別繼承。